SAP中的收入成本配比

会计原则的应用——配比原则篇

/SAP方丈

会计核算的一般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 ,它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反映着商品经济条件下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是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配比原则,所谓配比原则(matching)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所获得的净损益。 收入与费用之间的配比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收入与费用之间因果关系进行直接配比;二是根据收入与费用项目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进行期间配比。 据此,配比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1)某产品的收入必须与该产品的耗费相匹配;2)某会计期间的收入必须与该期间的耗费相匹配; 3)某部门的收入必须与该部门的耗费相匹配。

配比原则的依据

配比原则的依据是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费用归谁负担。受益原则承认得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所有费用与收入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必须按照配比原则区分有因果联系的直接成本费用和没有直接联系的间接成本费用。直接费用与收入进行直接配比来确定本期损益;间接费用则通过判断而采用适当合理的标准,先在各个产品和各期收入之间进行分摊,然后用收入配经比来确定损益。

配比原则的详尽解释

我们仅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简单的解释配比原则的应用。例如,我们开店购买了设备一次性支出设备款2万元,而设备可以使用6年。如果按配比性原则就应该按6年把设备款平均到6年中即符合了收益、负担的原理。

配比原则的应用

1)收入与成本配比

当货物已经交换或服务已经提供,盈利过程已经在实质上完成时,损益表确认收入。又叫做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意思是对应同一商品的收入和费用(成本)要在交易发生的时间同时予以确认(这里不是指计入会计报表,而是指登记入账。)
通常来看,我们有两种方式来处理销售与成本结转的关系。

第一种:在销售发货的时候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1、销售发货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销售开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销项税  贷:销售收入

通常为了实现当期的成本与收入的匹配,我们都会手工进行开票处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货就确认成本但是很多的时候客户并没有要求开票。那我们为了达到配比的原则,就需要把票先开出来,否则,成本有了就没用收入,开出来怎么办呢,就只能把票放在财务了,客户什么时候要就什么时候给他们了,当然,安全还是很重要,一般我们都会锁在柜子里面。只是不知道,当很多票的时候他们是怎么保管的,可怜的财务同事。

第二种:在销售发货的时候不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在发票时候结转成本。

1、销售发货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销售开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销项税  贷:销售收入

3、同时,根据发票确认的收入结转相应的库存成本:  借:销售成本  贷:发出商品

为了实现当期的成本与收入的匹配我们只是在开票时候确认了成本,这样来看在系统的角度实现了收入成本的匹配。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将无法得到每个商品的实际成本,即使使用了物料分类帐也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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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图-[1]中定义了收入的科目代码,图-[2]中定义了发出商品的抵消。如果图-[2]不定义,那么就直接通过移动类型601获得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上图的配置只是我们讲的第二种情况,如果第一种情况只需要配置图中的-[1]即可。

相关的思考:

如果系统使用物料分类帐ML模块。

SD模块发货时走中间科目,开票在从中间科目转到COGS,即: DN过账时 贷:库存; 借:发出商品科目(使用物料分类帐,月底结算物料分类帐,计算出产品的实际单价,ML会自动调整标准价格和实际价格的差异到DN过账时的发出商品科目)Billing过账时   贷:发出商品   借:COGS (月底或平时只能按照标准价格从发出商品科目转出到COGS)。       

这导致标准价格和实际价格差异永远留存在中间科目发出商品里。如何处理?

用发出商品一定是有这个问题的了,可以考虑BILLING时不调整发出商品和COGS,改用报表统计并手工调整。否则你需要考虑发出商品分几个期间开票,而每个期间的标准成本又不同,差异调整会很麻烦的。

2)收入与费用配比

上面已经讲过了费用是到期间的,只是在SAP系统中,损益类是按表结法,并不是帐结,即不会每期结转本年利润科目,所以这就要求在报表的编制上需要按表结法的方式来实现。其他方面和我们普通方式并没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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